(2016)浙10刑终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式龙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式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98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式龙,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天台县。2007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7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式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浙1023刑初42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式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陈式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式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式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式龙撤回上诉。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刑初4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李如省审 判 员 陈 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