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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5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薛桂英与王立新、王霞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桂英,王立新,王霞,李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5932号原告:薛桂英。委托代理人:薛琼磊,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梅,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立新。被告:王霞。委托代理人:焦志富,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委托代理人:焦志富,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桂英诉被告王立新、王霞、李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桂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薜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薜桂英负担。审判员  朱战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