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5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薛桂英与王立新、王霞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桂英,王立新,王霞,李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5932号原告:薛桂英。委托代理人:薛琼磊,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梅,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立新。被告:王霞。委托代理人:焦志富,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委托代理人:焦志富,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桂英诉被告王立新、王霞、李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桂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薜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薜桂英负担。审判员 朱战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