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民初1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区鑫顺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区鑫顺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4民初1962号之一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鑫顺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祝继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湘,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人:燕振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鑫顺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鑫顺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中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案外人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向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世行贷款四川小城镇发展项目南充市嘉陵区火花镇子项目应收工程款150,000.00元,案外人孙林波以其所有的海格牌轻型普通货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鑫顺民爆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处的应收工程款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案外人孙某所有的海格牌KLQ1030E44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川RDXX**,车辆识别码XXXXX,发动机号XXXXX),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林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