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郭崇俊与孙维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崇俊,孙维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1360号原告:郭崇俊,男,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孙维政,男,1995年1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崇俊诉被告孙维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崇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崇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00元,由原告郭崇俊负担。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明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