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蒙安春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479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XX宁。被告人蒙安春,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2015年4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蒙安春在其居住的海口市美兰区博爱南横街79号二楼出租屋内,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陈某出售1小包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从被告人蒙安春处缴获毒资人民币50元,手机一部和海洛因疑似物9小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8974克)、冰毒疑似物4小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1265克);从购毒人员陈某身上缴获海洛因疑似物1小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1443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安春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蒙安春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安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小包(净重2.1265克)、海洛因10小包(净重2.0417克),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50元、作案通讯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雄zsjqytnanvfrjsgxym案件唯一码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冯微微速录员王志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