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隆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宏鼎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隆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宏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192号原告:吉林市隆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404A-10室。法定代表人:闫永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林,吉林市隆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吉林市宏鼎化工有限公司,住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516-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金利,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健,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隆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宏鼎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隆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隆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宁银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柏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