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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天胜与郑州非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国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胜,郑州非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国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965号原告:徐天胜,男,汉族,1958年6月30日出生,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非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大伟,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军超,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于国平,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天胜诉被告郑州非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国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天胜于2016年10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天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8元,减半收取1889元,由原告徐天胜负担。审 判 长  张 克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李兵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