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朱堃与张怀军、谷海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堃,张怀军,谷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朱堃。被执行人张怀军。被执行人谷海权。朱堃与张怀军、谷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怀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朱堃支付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执行人张怀军、谷海权负担。因被执行人张怀军、谷海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谷海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谷海权主动归还14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免除被执行人谷海权的还款责任。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怀军所有的苏H×××××号机动车档案,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怀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张怀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朱堃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张怀军、谷海权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谷海权主动归还14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免除被执行人谷海权的还款责任;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怀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张怀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朱堃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兰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理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