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5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湖南金苹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冯某、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苹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冯某,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361号申请人:湖南金苹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法定代表人:赵光平,总经理。担保人:湖南金苹果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78号。法定代表人:陈克非。被申请人:冯某,男,汉族,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被申请人: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505号。法定代表人:冯某。本院在审理湖南金苹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某、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金苹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冯某、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湖南金苹果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号(车站路10号)金苹果大市场美食宫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金苹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冯某、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湖南金苹果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号(车站路10号)金苹果大市场美食宫(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16**11号),查封期间准许湖南金苹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继续使用,但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妨碍纠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金苹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丽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