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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6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朱新涛与代礼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涛,代礼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6313号原告朱新涛。委托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礼兵。原告朱新涛与被告代礼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爱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涛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礼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新涛诉称,被告代礼兵因生意缺少资金于2013年8月28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5年8月11日出具还款承诺,言明2016年春节前归还,因被告未按时归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代礼兵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代礼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代礼兵于2013年8月28日因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8月11日出具还款承诺,言明2016年春节前归还,因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代礼兵向原告朱新涛借款的事实,由原告朱新涛提供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代礼兵应承担还款付息的法律责任。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至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代礼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礼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新涛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代礼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赛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