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刑初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郑天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天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刑初352号之一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天杰,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临沂市罗庄区。2015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予以逮捕,现在逃。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公二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天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郑天杰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赵文湘人民陪审员 张全福人民陪审员 孙志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雨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