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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安玉山与李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玉山,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安玉山,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农民,住梅河口市山城镇。被执行人李艳,女,汉族,1958年9月20日出生,退休职工,住梅河口市山城镇。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安玉山与被执行人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告李艳给付原告安玉山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告承担。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58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殿龙执行员  马万德执行员  董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