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建华、李仁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李仁亮,李明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5刑初39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华,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被告人李仁亮,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江夏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明显,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曾因犯盗窃罪、流氓罪、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6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5年8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公诉机关以武夏检公刑诉(2016)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华、李仁亮、李明显犯盗窃罪一案。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一、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建华指使蔡某(另案处理)至本区金港新区海口村山坡刘湾后山,盗挖本区金港新区办事处海口村山坡刘湾集体所有的黄连木、三角枫及朴树共计8株。次日8时许,被告人王建华雇佣挖机及吊车至上述地点,将其中1株黄连木、2株三角枫、1株朴树运至其位于本区大桥新区红旗砖厂附近的苗圃内栽种,后被告人王建华在现场继续指挥运装树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王建华移栽至苗圆的4株树木,共计价值人民币3700元;遗留现场的树木4株,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建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公安人员将遗留现场的树木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告人王建华赔偿了被害单位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了谅解。二、2016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建华在取保候审期间,指使被告人李仁亮、李明显至本区安山街道普安村张思山湾,盗挖张胜苗圃地内的紫薇2株,后被告人王建华、李仁亮将上述树木运至本区纸坊街道林港村一苗圃内贩卖给熊某。经鉴定,上述被盗树木共计价值人民币115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了张胜人民币12000元,并取得其谅解。2016年6月9日,公安人员通过查询警务平台得知被告人李仁亮因吸食毒品在本区拘留所行政拘留,遂于2016年6月13日9时许至拘留所内对其进行调查,其供述了上述盗窃树木的事实。2016年6月14日、6月16日,被告人王建华、李明显先后至本区森林公安分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建华有第二笔犯罪中自首;第一笔犯罪中部分未遂;第一笔犯罪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被告人李仁亮有如实供述;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明显有自首;前科;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建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仁亮、李明显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建华、李仁亮、李明显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华、李仁亮、李明显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二、被告人李仁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三、被告人李明显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锭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