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2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郝XX与崔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XX,崔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2民初1473号原告:郝XX,男,193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崔XX,女,194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郝XX为诉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XX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郝XX承担。审判员 孙 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秀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