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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陈 超执行员  解涛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西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