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801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孙小团(死者宋利辉之母)与被申请人虢永宏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小团,虢永宏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财保77号申请人:孙小团(死者宋利辉之母)被申请人:虢永宏申请人孙小团(死者宋利辉之母)与虢永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虢永宏驾驶的马淑玲所有的陕C504**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陕C28**挂号“华骏”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现值约25万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虢永宏驾驶的马淑玲所有的陕C504**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陕C28**挂号“华骏”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现值约25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