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1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孙小团(死者宋利辉之母)与被申请人虢永宏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小团,虢永宏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财保77号申请人:孙小团(死者宋利辉之母)被申请人:虢永宏申请人孙小团(死者宋利辉之母)与虢永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虢永宏驾驶的马淑玲所有的陕C504**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陕C28**挂号“华骏”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现值约25万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虢永宏驾驶的马淑玲所有的陕C504**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陕C28**挂号“华骏”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现值约25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