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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清勇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6刑初108号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清勇,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3月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清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3日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陈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贺中炎、黄明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欢担任记录。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清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清勇在石门县城向吸毒人员闫某某、涂某某、曾某某、覃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1起,共计4克,获得毒资人民币170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物证检验报告、通话记录、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清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清勇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清勇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清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清勇在石门县城向吸毒人员闫某某、涂某某、曾某某、覃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1起,共计4克,获得毒资人民币1700元。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李清勇向闫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5年上半年一天,被告人李清勇接到吸毒人员闫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约定到李清勇家中当面进行交易,被告人李清勇以人民币100元卖给闫某某冰毒、麻古各一小包,重0.2克。2、2015年上半年又一天,被告人李清勇接到吸毒人员闫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约定到李清勇家中当面进行交易,被告人李清勇以人民币200元卖给闫某某冰毒、麻古各一小包,重0.5克。3、2015年上半年又一天,被告人李清勇接到吸毒人员闫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约定到李清勇家中当面进行交易,被告人李清勇以人民币100元卖给闫某某冰毒、麻古各一小包,重0.2克。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明很多年前他就认识李清勇,李清勇家住石门县楚江镇曹家垱,年龄大概三十多岁;他找李清勇买过三次毒品冰毒,都是在2015年上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这三次里面有一次是200元的毒品,两次是100元的毒品,一共是400元钱的毒品,每次都是他先打李清勇的电话,在电话里讲好要多少钱的毒品,和李清勇谈好后,再去李清勇家当面交易,他交钱给李清勇,李清勇把毒品给他,每次买冰毒李清勇还会送一小粒麻古,100元的冰毒大概0.2克,李清勇的毒品是从哪里来的他不清楚。(2)辨认笔录,证明闫某某辨认出卖给他毒品的李清勇,李清勇辨认出买他毒品的闫某某。(3)被告人李清勇的供述,证明2015年上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每次都是闫某某给他打电话要毒品,他总共先后三次给闫某某调货,每次都要闫某某来他家里取货,有两次是100元的货,一次是200元的货,都是冰毒,还送有一点麻古,都是用透明小塑料袋装好后给闫某某的,一般200元的冰毒大概0.5克至0.6克的样子,三次总共大概是0.9克左右,都是当面给他钱,货是从覃某手中调来的。二、被告人李清勇向涂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清勇在自己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涂某某人民币100元重0.2克的冰毒。2、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清勇在自己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涂某某人民币100元重0.2克的冰毒。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涂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到李清勇手上买了两次冰毒,都是100元的,是直接到李清勇家里去买的,有一次买了之后就在李清勇家和李清勇一起吸食了,还有一次买了就走了,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和李清勇、涂某某系同学关系,涂某某找李清勇买过毒品,每次同学聚会的时候,如果李清勇没有参加,涂某某就会当着他的面给李清勇打电话要毒品,然后就去李清勇家里买毒品,如果李清勇参加了同学聚会,就会把毒品带在身上,涂某某再找李清勇买,大部分时候李清勇都没有参加同学聚会。(3)辨认笔录,涂某某辨认出卖给他毒品的李清勇,李清勇辨认出买他毒品的涂某某。(4)通话记录,证明涂某某与被告人曾电话联系过的事实。(5)被告人李清勇的证言,证明他与涂某甲系同学关系,涂某甲就住在他家附近,手机号码1511565****,涂某某2015年9、10月份左右,先后找他买了两次冰毒,是直接到他家里,每次100元,大约0.2克左右,是当面给他钱,涂某某买毒品后,有一次就在他家里吸食了,还有一次他拿毒品后就走了。三、被告人李清勇向曾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清勇在自己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人民币100元重0.2克的冰毒。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找“长毛”买过毒品,“长毛”是外号,真实姓名不清楚,住在石门县楚江镇曹家垱,他以前就和“长毛”认识了,2015年下半年他到“长毛”手里买过一次冰毒,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直接到“长毛”家里去买的,买了100元的货,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大概重0.2克左右,他在自己家里吸食了。他不清楚“长毛”卖给他的毒品是从哪里来的。(2)辨认笔录,证明曾某某辨认出卖给他毒品的“长毛”就是被告人李书清,被告人辨认出买他毒品的曾某某。(3)被告人李清勇的供述,证明他外号叫“长毛”,曾某某到他那里买过毒品,曾某某是石门县新关镇人,手机号码1511565****,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曾某某直接到他家里找拿了100元的冰毒,大约0.2克左右,曾某某给他钱后就拿货走了。四、被告人李清勇向覃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清勇接到吸毒人员覃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约定到李清勇家中当面交易,被告人李清勇以人民币200元卖给覃某某冰毒、麻古各一小包,重0.5克。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长毛”手里买过一次毒品,2015年11、12月的样子,一天他给“长毛”打电话要买毒品,他找到李清勇住处后买了200元的冰毒和麻古就走了,冰毒和麻古是分开用透明塑料袋装的,大约0.4克。(2)辨认笔录,证明覃某某辨认出卖给他毒品的李清勇,李清勇辨认出买他毒品的覃某某。(3)电话通话清单,证明覃某某与被告人李清勇电话联系过的事实。(4)被告人李清勇的供述,证明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大概是12月份的一天,覃某某给他打电话要货,他当时手上没货,就要覃某某来他家里把钱给他,覃某某给他200元,他再去调货,调到货后就给了覃某某,货是冰毒和麻古,混装在一起的,重0.5克左右。五、被告人李清勇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李清勇接到吸毒人员王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约定到李清勇家中当面交易,被告人李清勇以人民币200元卖给王某某冰毒、麻古各一小包,重0.5克。2、2015年10月12日晚上19时左右,被告人李清勇接到吸毒人员王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约定到李清勇家中当面交易,被告人李清勇以人民币200元卖给王某某冰毒、麻古各一小包,重0.5克。3、2016年3月1日晚上19时左右,被告人李清勇接到吸毒人员王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约定到李清勇家中当面交易,被告人李清勇以人民币200元卖给王某某冰毒、麻古各一小包,重0.5克。4、2016年3月3日晚上18时左右,被告人李清勇接到吸毒人员王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约定到李清勇家中当面交易,被告人李清勇以人民币200元卖给王某某冰毒、麻古各一小包,重0.5克。王某某将后两次从被告人李清勇处购买的白色晶体两包、红色颗粒两包上交公安机关,经检验,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一个叫“长毛”的人手里买过四次毒品,“长毛”具体叫什么他不清楚,年龄40岁左右,家住石门县曹家垱,“长毛”的电话1536417****。第1次是2015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15时左右,他通过电话联系长毛,在“长毛”家里拿了200元的货(少量麻古和一小袋约1克的冰毒),现场付给“长毛”200元现金;第2次是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时隔第一次有一个多月了)晚上19时左右他电话联系“长毛”,在“长毛”家里拿了200元的货(少量麻古和一小袋约1克的冰毒),现场付给“长毛”现金200元;第3次是2016年3月1日晚上19点左右,他给“长毛”打电话问手上是否有东西,“长毛”说有货,接着他“长毛”家里,当时长毛坐在床边玩电脑,看见他来后,就从身边拿出一个深棕色的布袋子,从这个袋子里拿出一小袋(约1克)的冰毒和五分之一大点的麻古给他,毒品是用白色封口的袋子装着的,他当场给付“长毛”200元现金,当时在房间里还有一位中年妇女(身穿绿色衣服),这位妇女一直看着他和”长毛”交易,这个中年妇女他不认识;第4次是2016年3月3日晚上18点左右,他给“长毛”打电话问手上是否还有东西(指冰毒、麻古),“长毛”说有货,于是他就来到“长毛”家里,当时长毛正坐在床边吸食毒品,将他需要的毒品放在桌子上,是用白色自封口的袋子装着的,他拿到货后就给了李清勇200元现金。前面两次的购买的毒品被他吸食了,后面两次购买的毒品他交到公安局了。通过称重,上交的毒品冰毒毛重1.91克,麻古毛重0.3克。(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疑似毒品照片,证明王某某最后两次从被告人处购买的疑似毒品毛重,并已被扣押。(4)物证检验报告、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证明王某某上交的疑似毒品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冰毒净重1.27克,麻古净重0.04克。(5)通话清单,证明王某某与被告人李清勇曾电话联系过的事实。(6)辨认笔录,证明王某某辨认出卖给他毒品的“长毛”,李清勇辨认出买他毒品的王某某。(7)被告人李清勇的供述,证明王某某的真实姓名他不清楚,是壶瓶山人,手机号码是1897428****,王某某是去年下半年开始找他买毒品的,先后找他买了四次,前不久还找他买了的,有一次记得最清楚,是2016年3月3日那天,王某某每次都是买200元的货,主要是冰毒,另外还送有一小粒麻古,王某某先是打给他电话,再去他家里找他,把钱给他后,他再把货给王某某,每次货重量约0.5克。另查明,被告人李清勇在羁押期间,有效阻止他人自杀并参与抢救,有石门县看守所出具的材料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本案的综合证据有:李清勇贩卖毒品地点照片及方位图,证明李清勇贩卖毒品地点方位概貌情况。2、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3、证人、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证人、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清勇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清勇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清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羁押期间,积极抢救他人,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清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贺中炎人民陪审员  黄明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