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大连宏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许吉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宏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113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宏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孙忠国。被执行人:许吉顺,男,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大连宏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许吉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相关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刘 静执行员 沙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