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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8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黄丽婷申请李金辉、王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婷,李金辉,王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云29**执71号申请执行人:黄丽婷,女,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李金辉,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王玉琼,女,1972年2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申请执行人黄丽婷与被执行人李金辉、王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作出的(2016)云2928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告王玉琼、李金辉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黄丽婷借款人民币15000元。因被执行人李金辉、王玉琼在规定期间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丽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依法保全的李金辉、王玉琼二人所有的财产(油漆)进行价格评估认定,认定该批财产(油漆)的市场批发价为人民币25052.00元,双方当事人接到本院送达的《永平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后,对价格认定结论均无异议。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金辉、王玉琼将其所有的我院(2016)云2928民初2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的财产(油漆)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黄丽婷自行处分,用于归还本案全部案款15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案款支付方式达成一致,系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云2928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