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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保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明县南华粮食购储有限公司、卢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南华粮食购储有限公司,卢莹,卢志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124号之一申请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东明县南华粮食购储有限公司,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卢莹,女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卢志中,男性,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8财保365号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卢志中名下鲁R×××××棕色福田一辆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卢志中所有的福田牌车牌号:鲁R×××××。三、查封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振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