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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81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灯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申请执行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灯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81执618号申请人:灯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负责人:曹靖宇,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刘峰。本院在执行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民督字第126号支付令灯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申请执行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民督字第12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绍强审判员  刘永强审判员  何永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