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昌俊与罗翀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俊,罗翀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827号申请执行人陈昌俊,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罗翀洲,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陈昌俊与被执行人罗翀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现双方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每月给付4000元至清偿。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5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5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业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