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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连才与许淑影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才,许淑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709号原告:马连才,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芝,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许淑影,女,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德义,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马连才诉许淑影合同纠纷一案中,马连才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连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连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连才负担。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肖 彬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欣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