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连才与许淑影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才,许淑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709号原告:马连才,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芝,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许淑影,女,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德义,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马连才诉许淑影合同纠纷一案中,马连才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连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连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连才负担。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肖 彬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欣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