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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4刑初320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6)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县东塘镇石涧村虎形山花炮厂因买卖硝药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矛盾。被告人吴某某持茶杯、铁棍将被害人李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该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致李某某轻伤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李某某的事实,且已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执行清结,被害人对被告人吴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案发事因他欠吴某某的钱,吴某某不向他提供硝药,他开车拦在虎形山花炮厂门口,他与吴某某争吵时,吴某某拿茶杯朝他头部砸打,致左边部位出血,他捡起一块红砖打了吴某某的面包车的挡风玻璃,之后跑进厂里拿一根铁棍出来,见吴某某也拿了铁棍,他冲上去用铁棍打吴某某未打中,吴某某用铁棍对打时将他打倒在地,致他头部受伤。2、证人李少某、黄某某的证言。均证明案发事因是李某某欠了吴某某的硝钱,吴某某不肯向李某某发硝,李某某堵了花炮厂外面的路,两人争吵时,吴某某拿一茶杯朝李某某头部左边砸打后跑开。李某某反应过来后捡块砖头砸打了吴某某的面包车的前挡风玻璃,后吴某某、李某某各持一铁棍对峙,李某某冲到吴某某面前持铁棍打过去被吴某某躲开,吴某某也拿铁棍朝李某某打去,一下就打中李某某的头部左边,李某某倒地,双方未再动手。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作出的伤情鉴定:左顶枕部头皮血肿并积气,头皮挫裂伤,左顶枕部交界区颅骨粉碎性骨折并颅内积气,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执行条据及被害人李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吴某某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明系主动投案。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供认持茶杯、铁棍故意伤害李某某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资料。湘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吴某某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报告。证明被告人吴某某过往表现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