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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4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静江与万英权、吕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江,万英权,吕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4民初625号原告:刘静江,男,现住额尔古纳市。被告:万英权,男,现住额尔古纳市。被告:吕亮,男,现住额尔古纳市。原告刘静江与被告万英权、吕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刘静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万英权已经将债务履行完毕,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静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37元,由原告刘静江负担。审判员  蒋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哲钧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