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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6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文中海与吕学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中海,吕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文中海,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罗锦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吕学成,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文中海申请执行吕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学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唐作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