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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5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上海唤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5503号原告:李波,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殷行一村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朱琴,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唤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XXX号XXX层D座795A室。法定代表人:王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诉被告上海唤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