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3财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陈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陈旗,罗琳,王兵,葛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236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地址:南昌市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5882894-3,负责人:辛武峰。被申请人:陈旗,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罗琳,女,汉族,1973年9月19日生,住同上,被申请人:王兵,男,汉族,1976年7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葛静,女,汉族,1979年7月1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申请人陈旗、罗琳、王兵、葛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旗、罗琳、王兵、葛静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陈旗、罗琳、王兵、葛静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 张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