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亚男与叶晓东、王文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叶晓东,王文和,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501号原告:张亚男,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张政权,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被告:叶晓东,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瑞安市。被告:王文和,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瑞安市。第三人: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幢32层4号。法定代表人:单一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男诉被告叶晓东、被告王文和与第三人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男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叶晓东、王文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男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男撤回对被告叶晓东、王文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张亚男负担。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