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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特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惠琼、伍瑞珍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惠琼,伍瑞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特57号申请人:杨惠琼,女,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被申请人女儿。被申请人:伍瑞珍,女,193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代理人:伍于明,男,193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被申请人弟弟。申请人杨惠琼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伍瑞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惠琼称,伍瑞珍年迈衰老,精神痴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为方便照顾母亲,特提出申请,宣告伍瑞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杨惠琼为其监护人。伍瑞珍的代理人伍于明称,同意宣告伍瑞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杨惠琼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伍瑞珍,女,193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东街二巷3号,公民身份号码,其现有近亲属:儿子杨国伟、女儿杨惠琼与杨丽琼、弟弟伍于明。2016年10月10日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认为伍瑞珍:“1.重度剥落性皮炎;2.右踝深部脓疱病;3.感染性休克;4.肺部感染;5.泌尿系统感染;6.2型糖尿病;7.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8.多器官功能障碍(心、肺、肾、血液)。处理意见:病情危重,浅昏迷,留置经鼻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CRRT持续治疗中,需继续进一步抢救治疗”。经协商,杨国伟、杨惠琼、杨丽琼、伍于明一致同意申请宣告伍瑞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杨惠琼为伍瑞珍的监护人。本院认为,上述《诊断证明书》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现有证据反映,伍瑞珍病情危重、浅昏迷,被申请人伍瑞珍的近亲属一致推选杨惠琼作为伍瑞珍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伍瑞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杨惠琼为伍瑞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敏玲审判员  何 瑾审判员  潘惠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