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10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新星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小琼,王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新星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金华,刘小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0679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新星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780号附2号1-1。法定代表人张柳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金华,男,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刘小琼,女,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新星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华、刘小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新星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新星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新星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新星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