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4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4民初1242号原告:吴某某,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被告:叶某某,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与被告叶某某庭外自行协商解决,无诉讼必要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费计122.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志琼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