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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4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4民初1242号原告:吴某某,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被告:叶某某,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与被告叶某某庭外自行协商解决,无诉讼必要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费计122.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志琼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