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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与尤庆雄、陈丽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尤庆雄,陈丽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3民初1755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罗川中路1号瑞都公寓式写字楼。主要负责人:林国燕,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树,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庆雄,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丽恩,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简称海峡银行)与被告尤庆雄、陈丽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峡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庆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陈丽恩现在押福州市第二看守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峡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尤庆雄、陈丽恩共同偿还海峡银行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0,329.91元(利息含借款期内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6年7月25日),此后实际发生利息、罚息及复利应按《个人借款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2.判令尤庆雄、陈丽恩共同偿付海峡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25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3日,尤庆雄与海峡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授信合同》,合同约定:1.海峡银行同意向尤庆雄提供150,000元的借款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3日;2.具体借款期限、利率以及还款付息方式等具体事项,以单笔借款所形成的借款凭证确定的数据为准;3.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利息的,则尤庆雄应当于每月的21日支付利息;4.若尤庆雄未按约定的期限清偿本金或利息,视为违约,海峡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视为所有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尤庆雄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5.尤庆雄未按约定的期限清偿本金的,应按借款利率上浮50%向海峡银行支付逾期罚息,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借款利息的,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复利;6.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尤庆雄应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日,双方签订《个人自主贷款合同》,约定:1.《个人款授信��同》项下的借款采取网上渠道自主贷款方式,尤庆雄可以通过海峡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自助申请贷款、还款;2.尤庆雄通过网上银行渠道申请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收款账号等内容,经海峡银行审批无误后发放贷款;3.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尤庆雄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办理贷款业务时,网上银行生成的一切交易记录就此打印的有关凭证均为证明双方交易的有效记录,无需双方另行确认,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具有证据之效力;4.若尤庆雄于《个人借款授信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或利息出现逾期,海峡银行可随时主动关闭尤庆雄已获准使用的自助放款功能。同日,陈丽恩向海峡银行出具《个人担保函》,同意以个人及夫妻共同财产对尤庆雄在《个人借款授信合同》约定授信期间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提供其与尤庆雄是夫妻关系的结婚证,证实其知晓配偶借款并具有共同举债意思表示。2015年1月19日,尤庆雄向海峡银行申请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1月19日,借款利率为13.44%/年,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当日,海峡银行向尤庆雄发放了借款150,000元。发放借款后,尤庆雄自2015年12月起即未按合同约定向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7月25日,尤庆雄应偿还的到期借款本金为150,000元、利息20,329.91元。尤庆雄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偿付借款本金,已构成严重违约。陈丽恩与尤庆雄是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依法应当对本案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等全部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海峡银行因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3525元。尤庆雄未作答辩。陈丽恩辩称,对海峡银行诉讼请求、欠款事实没有异议。因养殖生意不好,民间标会也倒了,资金链断掉,没钱还债。海峡银行向本院提交了《个人借款授信合同》、《个人自助贷款合同》、个人担保函、借款凭证、结算对账单、结婚证、律师费收费发票等,以证实上述事实。陈丽恩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均无异议。尤庆雄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依法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权利。本院审查认为,海峡银行提交的证据材料,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未发现有明显瑕疵,能够支持其所诉的事实和理由,据此,本院确认海峡银行所述属实。本院认为,海峡银行与尤庆雄签订的《个人借款授信合同》、《个人自助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海峡银行依约向尤庆雄发放了贷款,但尤庆雄却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该笔借款发生在尤庆雄、陈丽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海峡银行因尤庆雄违约而主张权利已实际支付律师费3525元,尤庆雄依约应予赔付。综上所述,海峡银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尤庆雄、陈丽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20,329.91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6日起按《个人借款授信合同》和借款���证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尤庆雄、陈丽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律师代理费35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7元,减半收取计1888.5元,由尤庆雄、陈丽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