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3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杨风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杨风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960号原告贾某。法定代理人韩孟刚,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风燕,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做司法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魏国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井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