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娟申请执行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01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刘娟,女,彝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西郊乡南坛村。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菲,该公司董事长。刘娟与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01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00元或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庆审判员 曾 义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