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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天柱与唐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柱,唐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206号原告:李天柱,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唐学忠,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柱与被告唐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天柱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潘 威审 判 员  常 静审 判 员  赵雅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邹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