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天柱与唐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柱,唐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206号原告:李天柱,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唐学忠,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柱与被告唐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天柱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潘 威审 判 员 常 静审 判 员 赵雅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邹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