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明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2民初3947号原告:明某,男,汉族,1987年6月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伟,南充市顺庆区致远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陈某1,女,汉族,1986年11月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明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伟到庭,被告陈某1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15年2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于2015年3月10日在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从认识到结婚时间较短,婚前缺乏根本了解,系草率结婚;结婚后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夫妻双方长期以来因性格、爱好各异,志趣不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综上所述,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1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5年3月10日在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即外出务工,因双方务工所在地各在一方,沟通交流较少,原告即认为其夫妻感情不合,遂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经本院审查后予以采信的原告身份信息复印件、被告基本信息复印件、结婚证以及本院在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对被告陈某1父亲陈某2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各自外出务工,双方沟通交流时间较少。导致原告认为双方感情不和,遂起诉要求离婚。因原、被告系刚登记结婚一年多,今年原告虽提起离婚诉讼,但未提供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希望原告慎重正视婚姻现实、家庭现实和社会现实,多一些理解和关爱,多与被告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多为对方考虑,夫妻还是能和好生活的。为保护婚姻家庭稳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由原告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旸人民陪审员 曾 胜人民陪审员 吉效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