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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严肃、曹琪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严肃,曹琪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2367号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长航地中海花园物业管理用房附房1号201-207室。法定代表人:陆士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栋强,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华,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严肃。被告:曹琪美。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肃、曹琪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亚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