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沁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沁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原任山西省长治市某某工贸公司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会计、出纳。2015年6月29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沁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沁检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鸳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2月18日、4月28日,被告人李某挪用山西省长治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公款通过转账归还其姑姑李某某24000元、30000元个人借款。2013年1月至10月份,被告人李某挪用离退休处16万元通过转账归还其舅舅刘某某个人16万元借款。2014年5、6月,被告人李某从离退休公款账户转入其卡中20余万元。之后李于2014年6月3日、7月5日转账还其朋友胡某某卡中43000元、50000元借款。2014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从离退休处公款账户转入其卡40万元。同日转账还其同学米某某284000元借款,转账还其同事董某10000元、郝某某20000元、苏某10000元借款。2、2014年3月至6月份,被告人李某从离退休处公款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108000元,借给其丈夫朱某某的二哥朱某一用于购房。3、2013年4、5月份,被告人李某挪用离退休处36万元左右在网上购买彩票,其先后往网上销售彩票的5个账号内打钱充值买彩票。4、2012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在长治市某某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一辆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每月还贷款1948.44元。李某从离退休处公款账户转入其卡中款项后,从2012年10月15日至2014年12月15日27个月每月支付车贷1948.44元,合计52607.88元。被告人李某共挪用公款1151152.94元。2015年3月14日前归还64万元,3月30日归还516998.26元。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并提供线索备案表,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文件,现金移交表附支票明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是下岗职工,和长治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离退休处签订合同后才在该公司担任会计、出纳的,自己的身份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要件,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1、2013年2月18日、4月28日,被告人李某挪用山西省长治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以下简称离退处)公款通过转账归还其姑姑李某某(卡号622202050500197XXXX)24000元、30000元个人借款。2013年1月至10月份,被告人李某挪用离退休处16万元通过转账归还其舅舅刘某某(卡号622208061200044XXXX)个人16万元借款。2014年5、6月,被告人李某从离退休公款账户(卡号955882050500023XXXX)转入其卡中20余万元。之后李于2014年6月3日、7月5日转账还其朋友胡某某卡中(卡号:050501070120255XXXX)43000元、50000元借款。2014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从离退休处公款账户(卡尾号26XX)转入其卡(卡尾号80XX)40万元。同日转账还其同学米某某(卡号955880050610059XXXX)284000元借款,转账还其同事董某(卡号622202050500788XXXX)10000元、郝某某(卡号622202050500785XXXX)20000元、苏某(卡号622202050500655XXXX)10000元借款。2、2014年3月至6月份,被告人李某从离退休处公款账户(卡尾号26XX)转入其个人账户(卡尾号80XX)108000元,借给其丈夫朱某某的二哥朱某一用于购房。3、2013年4、5月份,被告人李某挪用离退休处36万元左右在网上购买彩票,其先后往网上销售彩票的账号:622202201003923XXX3、621226240800003XXX2、622202130900722XXX9、622202171801071XXX6、622202190900261XXX4内打钱充值买彩票。4、2012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在长治市某某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一辆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每月还贷款1948.44元。李某从离退休处公款账户(卡尾号26XX)转入其卡中(卡尾号80XX)款项后,从2012年10月15日至2014年12月15日27个月每月支付车贷1948.44元,合计52607.88元。被告人李某共挪用公款1151152.94元。2015年3月14日前归还64万元,3月30日归还516998.26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1、线索备案表、长治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离退处关于李某涉嫌挪用公款问题移交意见书,证明本案来源为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因检察机关没有收到相关文书,故没有认定为自首。2、李某的户籍证明、长治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离退职工管理处的证明、山西某某机械厂干部履历表、劳动合同书:证明被告人李某1991年在山西省某某机械厂参加工作,2006年5月由长治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原长治市某一工贸有限公司)调入该公司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任出纳员,2008年3月后又担任会计,2010年因该处出纳休产假李某就担任会计兼出纳的职责,对于岗位的调整该处未颁发过任命书也未履行过任何手续。3、长治市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证明,证实2010年5月份至2014年10月份,某某离退休死亡职工的丧葬抚恤金和供养人员的供养费用由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离退休处财务人员李某负责发放。4、离退休处财务制度、出纳岗位责任制、会计岗位责任制,证明李某作为财会人员应严格遵循的单位财会制度。5、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性质证明、某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证明、某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某某机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山西某某机电有限公司章程、企业信息查询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设立登记申请事项,长治市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正案(6次),证明长治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2日变更为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山西某某机电有限公司和长治市某某同发机械有限公司及其他自然人投资成立的公司,山西某某机电有限公司和长治市某某同发机械有限公司各持21%的股份,其他8名自然人共占58%的股份。该公司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6、长治市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拨付山西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补助经费的请示文件,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拨付亏损补贴及关闭破产补助资金的通知、关于拨付原山西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关闭破产移交设施社会保险等补助的通知、关于拨付原山西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关闭破产补助的通知等文件,证明山西省财政厅2006年将山西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费、破产清算费用、在职职工安置费、拖欠费用拨到长治市财政局并通知长治市财政局将该项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并委托某某工贸公司代管山西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关闭破产后工商、抚恤等经常性费用以及破产遗留问题。7、截至2015年3月19日某某离退处资金明细、现金日记帐、离退处关于李某涉嫌挪用公款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汇报、还款明细、现金移交表附支票明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7张,证明截止2015年3月14日之前李某归还离退处64万元,在2015年3月20日、3月30日归还516998.26元。8、长治市劳动局关于中央省属企业2010年1月至2015年3月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明细,证明长治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从2010年至2015年拨付离退休人员工资情况、供养生活费、丧葬抚恤金的情况。9、王某某询问笔录,证明2008年3月份王某某担任长治市某某工贸离退休处出纳时,因离退休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单独开设账户,处长武某某让其在五马工行以个人名义开设了工行存折,账户为050500970120329764,市劳动局只对这个账户拨款,后来到了2009年由于离退休处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以及供养人员生活费通过网银发放,王又去五马工行办理了一张理财金卡(卡号为:622208050500007XXXX)。到了2010年5月份,由于请了产假将上述银行卡、U盾和存折给了会计李某。2010年11月上班后,李某没有及时将银行622208050500007XXXX卡的U盾给王,到了2014年10月23日才给了王。2010年5月至2014年10月23日期间离退休处的离退休职工的生活费、丧葬费、抚恤金、离退处职工工资、8个高级工程师的政府津贴都是李某管理和发放的,这个期间王某某没和李某对过账,在2014年10月23日某某工业集团纪检委调查李某的事情时,王某某补记了一本现金账。10、1)李某提供银行明细表、李某银行流水明细、王某某银行流水明细证明,从2009年5月17日至2014年7月7日尾号为26XX卡(王某某)转入80XX卡共计107笔,共计2795892.96元,从2009年11月9日至2015年3月20日80XX卡转入26XX卡76笔,共计3787101.9无。2)李某提供银行明细表、李某银行流水明细、王某某银行流水明细,证明从2010年5月5日至2015年3月23日尾号为26XX卡(王某某)转入02XX卡共计19笔,共计545028.36元,从2014年10月27日至2015年3月14日0200卡转入26XX卡26笔,共计1151600元。3)李某提供银行明细表、李某银行流水明细、王某某银行流水明细证明,从2011年1月11日从26XX卡(王某某)转入75XX卡共计1笔10万元,从2009年7月20日至2014年12月9日75XX卡转入26XX卡3笔,共计42900元。以上书证证明2009年5月5日从王某某账户转入李某三个账户3340931.32元,又从该三个账户转还王账户4981601.9元。11、李某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李某丈夫朱某某的二哥朱某一儿子结婚在太原买房向李某夫妇借钱,李某从离退处的账户转到自己卡955882050500023XXXX,分别于2014年3月13日、4月1日、4月10日、4月22日、6月25日取现金共计108000元借给朱某一,后来李某出事后朱某一将该款还给李某,李于2015年3月交予某某工贸公司财务。12、朱某一证明材料,证明2014年朱某一儿子朱某二在太原市买房,便和四弟朱某某借款,李某在2014年3月至6月期间分两次借给朱现金共计108000元,朱不知道这个钱从哪里来的,到2014年底朱已归还这笔款。13、王某某银行明细清单,证明2014年3月至6月从卡名王某某卡尾号26XX上转入卡名李某卡尾号80XX卡中11笔,共计194907元。14、李某银行明细清单,证明从卡名李某卡尾号80XX中2014年3月现金支取3200元,4月1日现金支取24000元,4月9日支取7100元,4月10日、22日各支取2万,23日支取500元,5月2日支取2万,5月8日支取6000元,5月15日支取4000元,16日支取2000元,6月份支取37000元,与李某的供述基本一致。15、李某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春节刚过在3月份的一天,李某因买出租车向晋城市同学米某某借20万元,米于2011年3月15日、同年4月25日分别向李某卡号955882050500023XXXX转入10万,共计20万,2013年1月4日向李卡内打了7万元,共计27万。因各种原因出租车没买成,投资开汉堡店和其他家务开支用了,到了2013年12月底,米某某打电话急用钱,这样李就于2014年1月1日从离退休处卡名王某某账户转入卡名李某的账户40万元,同日归还米284000元,另外用剩余的钱分别于2014年1月1日归还董某1万元,郝某某2万元,苏某1万元,于2013年2月8日、4月28归还姑姑李某某54000元,共计378000元。李某于2014年11月12月全部归还到离退休处王某某的卡中,即包括在还款的64万中。16、米某某情况说明,与李某供述的内容相互印证,同时不知李某归还的284000元的来源。李某在2008年跟其所借的30万元在2009年也归还了,其不知道该款的来源。17、李某银行明细,证明2014年1月1日从王某某卡中转入李某卡中40万。18、董某情况说明、李某银行明细,证明2013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中午,李某打电话借钱,午饭后董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现金1万元交给李某,到了2014年1月1日李某打到董卡号622202050500788XXXX上1万元,董不知道该款的来源。19、郝某某情况说明、李某银行明细,证明2013年12月一天,李某说和郝借款2万元,郝让其媳妇孙某去五马工商银行卡上取了2万元现金给了李某。2014年1月1日李某打到郝卡号622202050500785XXXX卡上2万元,郝不知道该款的来源。20、苏某情况说明、李某银行明细,证明在2013年12月某一天李某找苏借1万元,到了2014年1月1日李还到苏卡号62202050500655XXXX卡上1万元,苏不知道该款的来源。21、李某某情况说明、李某银行明细,证明2011年4月份李某借李某某54000元,到了2013年2月28日李某打到李某某卡号622202050500197XXXX卡上24000元,大约在2013年4月份,李某跟其说又打了3万元,其不知道款项的来源。22、李某情况说明、刘某某询问笔录、李某银行明细,证明:2011年6月份因想买出租车向舅舅刘某某借款20万元,后通过刘某某在长治的朋友给李某农行账号转款20万元,取款后李某将该账号注销,后没买出租车,用于其个人开支。2013年李某从离退休处账号王某某622208050500007XXXX转入李某的卡955882050500023XXXX,陆续给其舅舅的卡号622208061200044XXXX上还了16万元钱,至今欠4万元。时间分别为2013年1月4日还款5万元,2014年6月3日还款3万元,2013年6月21日还款2万元,2013年6月28日还款3万元,2013年10月9日还款3万元,上述款项为16万元,李某于2014年11月12日全部归还离退处王某某卡中,包括在还款的64万元中。23、李某情况说明、胡某某证明材料、李某银行明细,证明2014年5月李某的弟弟李某一开饭店需要资金,李就向朋友胡某某借款93000元,后来胡某某那边又急用钱,李某从离退休处王某某卡中转入自己卡上,分别于2014年6月3日转入胡某某卡43000元,7月5日转入5万元,胡某某卡号0505017012025XXXX。到了2014年10月份李某归还离退休的64万元包含此款93000元。胡不知道该款的来源。24、李某情况说明、长治市某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附还款记录)、李某银行明细,证明2012年9月份李某家买了一辆雪佛兰轿车车价99000元,装潢下来11万多,首付6万之后,每日以贷款形式付款,但是后来因李某丈夫离开了他公司,没有了收入,李某便从离退处账户打入自己卡尾号80XX的卡,又从此卡被4S店扣贷款账号100121552930018XXXX扣除,每月13日左右扣除贷款1948.44元,从2012年10月15日到2015年3月13日共计30笔,合计金额58453.2元。李某于2015年3月份还给某某工贸公司财务处的51万余元中包括该笔款。25、李某情况说明,证明李某在2013年4、5月份在电脑上网时发现网上可以购买彩票,李就在网上注册了一个账号开始购彩,先后往账号刘某一621226201300340XXXX、苏某一621226211000070XXXX。周某621226201300373XXXX、江某某621226201300373XXXX,陈某某622202160500895XXXX、杜某某6212264000008865XXXX、陈某一62220217180107XXXX上充值买彩票,亏了36万元,网址现在李某不记得了,当时给上述账号打款是离退处尾号2657的资金,在2014年9月离退处财务短缺资金115万多时,感到害怕,主动找领导说明情况,后来主动筹集64万给离退处补上了一部分,于2015年3月陆续还清公司欠款51万余元。26、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在李某担任离退休处会计期间,2010年5月2日,离退处出纳王某某提前一个月早产,没有来得及办理移交手续,李某就开始会计兼出纳。身为某某离退处会计的工作职责主要是给统筹外退休职工计算工资,审批发放丧葬费、遗属补助费等。按规定标准准确计算、提取、支付离退休职工人员离退休金,保证专款专用。严格审核离退休工人家属收集火化证等死亡证明,然后报到长治企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经过审核后,养老中心将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拨付到淮海离退处指定的账户:户名王某某卡号050500970120132XXXX的账户。由于某某工贸离退处不是独立经营的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根据银行规定不能开立企业账户,于是把每月收劳动局拨付的款项打入王某某在工行五马支行开立的活期个人存折:王某某050500970120132XXXX的账户,这个账户做离退处的平常收付款业务,劳动局给拨款只对这个账号,收到劳动局拨付款后再由存折050500970120132XXXX导入王某某工行卡:622208050500007XXXX进行网上付款,发放各种款项(包括离退处职工丧葬费、抚恤金等)。李某名下个人经常使用的账户共有三个,第一个账户:05050097120094XXXX(卡号:955882050500023XXXX)该账户李某于2006年11月9日在长治市五马工商银行开设。2009年5月至2015年3月底,卡内资金来源主要有(1)从李某手保管的淮海工贸公司离退处公款账户(户名王某某)账号:050500970120182XXXX,卡号:622208050500007XXXX转入该户106笔,金额共计2785892.96元;(2)给某某工贸公司80余名离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费时种种原因,不能及时发放的现金存入该卡,大约累计有300万余元;(3)平时个人理财也经常使用该账户,但具体笔数、金额由于时间过长,使用频繁,现无法确定。2009年11月份至2015年3月份,从该账户转还某某工贸离退处王某某名下的公款账户(622208050500007XXXX)79笔,累计:3787101.9元,其中包括李某个人暂用过的64万元中的118000元。第二个账户:050524180120105XXXX对应卡号:622208050500003XXXX,该账户李某于2008年2月19日在长治市五马工商银行开设。2010年5月至2015年3月该账户资金来源主要有:(1)从其保管的某某工贸公司离退处王某某账户(622208050500007XXXX)转入19笔共计:545028.36元。(2)给某某离退处外地汇款离退休职工80余名代取工资每月有10几万元暂时存放.(3)李某平时个人理财也经常使用该账户。2011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23日,从该账户转回离退处公款账户(622208050500007XXXX)王某某,累计26笔,金额共计:1151600元,其中包括64万元中的180000元。第三个账户050500970120150XXXX,卡号:622202050500097XXXX,李某于2008年6月30日在长治市工商银行五马工商银行开办的,该卡内的资金来源主要有:(1)2011年1月11日李某从淮海工贸公司离退处转入10万元,用于给离退休职工汇款;(2)平时个人理财也用,该卡用的比较少。2009年7月20日至2014年12月9日,从该户转还离退处公款账户王某某(622208050500007XXXX)共3笔,累计42900元,其中包括64万元中的22000元。李某从某某工贸公司离退处王某某账户622208050500007XXXX转入到上述的三个账户的款项基本上都用于发放离退休职工丧葬费、抚恤金以及在职职工工资,李某个人临时使用大约115万余元。至2015年3月底已全部退还。27、还款明细、中国人民银行专用系统凭证,证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将挪用的1151152.94元公款全部退还。本院认为,长治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是由国有控股的山西某某机电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的长治市某某同发机械有限公司合伙成立的自然人股东持股58%、山西某某机电有限公司持股21%、长治市某某同发机械有限公司持股21%的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长治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受山西省财政厅的委托由该公司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代管和发放山西省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关闭后离退休职工的丧葬抚恤金和供养人员的供养生活费。被告人李某在担任长治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离退休管理处的会计兼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辩称自己的身份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工作人员。被告人李某主体资格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经过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某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长治市城区司法局出具了被告人李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书。为维护公共财产不被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审判长 崔朝燕审判员 杨沁峰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