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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执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行与霍建锁、李斌、王建明、左树庭、刘桂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行,霍建锁,李斌,王建明,左树庭,刘桂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333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行。被执行人霍建锁,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李斌,现住正蓝旗哈比日嘎镇。被执行人王建明,现住正蓝旗哈比日嘎镇。被执行人左树庭,现住正蓝旗哈比日嘎镇。被执行人刘桂才,现住正蓝旗哈比日嘎镇。我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行申请执行霍建锁、李斌、王建明、左树庭、刘桂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正蓝旗公证处作出的(2015)蓝证字农贷80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霍建锁、李斌、王建明、左树庭、刘桂才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宝财、李秀林、李贵祥、张志勇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叁万零叁佰伍拾元整(借款30000.00元、执行费350.00元,合计¥303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乌力吉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格希格都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