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5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琦与鲍春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琦,鲍春超,天津市红桥区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269号原告:王琦。被告:鲍春超。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子牙河桥西侧。法定代表人:魏玉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红梅,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雨晴,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琦与被告鲍春超、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建设开发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王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琦负担。审判员 王丁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爱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