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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5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琦与鲍春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琦,鲍春超,天津市红桥区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269号原告:王琦。被告:鲍春超。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子牙河桥西侧。法定代表人:魏玉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红梅,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雨晴,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琦与被告鲍春超、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建设开发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王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琦负担。审判员  王丁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爱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