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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谭其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其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81刑初23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其才,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初中文化,住靖西市。2012年2月27日,曾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7月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3日经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其才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其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谭其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其才是吸毒人员,为吸毒实施以下行为。2016年6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谭其才路过靖西市新靖镇新生街,发现有一辆挂着钥匙的比德文牌电动车停放在花之源花鸟店(228号门牌××门前。被告人谭其才临时起意,将电动车盗走,后由熟人农某(另案处理××销赃得款600元。经查,该电动车是花之源花鸟店店主玉小雷停放此处。破案后,被盗窃的财物已返还给受害人玉小雷。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380元。另查明,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谭其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并经过法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玉小雷的陈述,证人农某证言,购买电动收据、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赃物照片,靖西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查获情况说明,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谭其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其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238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劣迹前科、为吸毒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其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建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冰蕾app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