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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5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何前进、何寿国知识产权与竞争2016执574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易威登马利蒂,何前进,何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5746号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址是法国。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被执行人:何前进,身份证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何寿国,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广丰县。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何前进、何寿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何前进、何寿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200000元(含合理开支),案件受理费4300元(二被告径付给原告)。2016年7月18日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何前进、何寿国未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4300元,执行费2965元。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前进、何寿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何前进、何寿国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除扣划被执行人何前进银行存款3330.01元,查封被执行人何前进名下车牌号码为月AQ793J、粤Y×××××两辆外(查封期限均为2016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止,如需继续查封,在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人同意我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处理,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何前进、何寿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前进、何寿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57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 丹审 判 员  张秋月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