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7执4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沈定华与被执行人余萍、魏伯英、张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定华,余萍,魏伯英,张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4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定华,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余萍,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魏伯英,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张屿,女,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定华与被执行人余萍、魏伯英、张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萍与申请执行人沈定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余萍于农历2017年前清偿债务。期间,申请执行人沈定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孙茂员代理审判员 刘俊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冉 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