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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5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阿木略哈与邹云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木略哈,邹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5执93号申请执行人阿木略哈,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邹云川,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明审 判 员  王天民代理审判员  尹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