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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民终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代成与被上诉人符神武、胡则权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成,符神武,胡则权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民终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成,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土家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神武,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则权,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上诉人代成因与被上诉人符神武、胡则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湘08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成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代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代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昌全审 判 员  盖景阳代理审判员  樊江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苹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