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0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泽民与郭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民,郭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执528号申请执行人李泽民,男。被执行人郭宏波,男。本院在执行李泽民与郭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黄志勤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