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谭军与王祖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祥瑞矿业有限公司权胜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军,王祖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祥瑞矿业有限公司权胜煤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1900号原告:谭军,男,1985年8月5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王祖祥,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祥瑞矿业有限公司权胜煤矿,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大坪村。主要负责人:王祖祥,该矿矿长。原告谭军与被告王祖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祥瑞矿业有限公司权胜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谭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0.00元,减半收取计800.00元,由原告谭军负担。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樊小娟人民陪审员 张道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清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