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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恩思诉被告王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思,王国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985号原告:刘恩思,女,汉族,被告:王国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恩思诉被告王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恩思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恩思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赵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