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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1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陕西宏泰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世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1075号之一本院2016年9月28日对上诉人陕西宏泰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世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做出的(2016)陕06民终107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原文中:“二审案件受理费4615元,由上诉人杨世安负担。”,应更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4615元,由上诉人陕西宏泰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正卫审 判 员  郑晓梅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